时间:2025-12-14 11:06:33 点击: 次 来源:网络 作者:佚名 - 小 + 大
(2023)沪0105民初34997号
一、判决以“处罚截图”为证据认定拼多多“完成注意义务”——拼多多逃脱连带责任 1.《判决书》第8页,被告寻梦公司为证明其主张,向法庭提交了……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截图等证据。|||《卷宗》证据目录无此证据。 2. 《判决书》第20页引用其内容: (1)被告寻梦公司……在合理期限内于2023年8月30日、11月17日等日期就被告时B利用直播间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分别采取了资金冻结、关闭直播、扣分及限制提现等处罚措施,已完成注意义务。
二、该证据“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截图”属于长宁法官“伪造证据”。 1. 从《判决书》陈述看,该“处罚截图”标题在卷宗证据目录不存在。法官虚假陈述。 【事实与分析】(标题有三个不同名称) (1)判决书陈述标题: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截图。 (2)实际卷宗标题:被告2提交的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情况说明及附件。||| 下面简称《处罚说明》 (3)该材料内部标题:情况说明(谨供参考);
(5)如果把《被告2提交的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情况说明及附件》当成此“证据”,也不是证据。 因为该《处罚说明》在卷宗目录《被告材料》——《被告及其代理人的书面意见》栏目下,并不在《被告举证材料》栏目下,所以说它不是证据。 属于法官偷换证据(非证据位置材料当成证据)、伪造证据。 《民诉法》第211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再审:(三)原判决、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。
2. 从提交过程看——不是证据 (1)不是证据 ①《笔录2》第11-12页(2024年1月18日第二次证据交换笔录): l 审:被告2有无证据提交? l 被2代:没有,只有对直播录屏的情况说明。||| 疑似《光盘》。 l 审:当庭查看原告三段录屏,被告2在后台查到的直播录屏与原告当庭播放录屏是否一致? l 被2代:是一致的。 ② 据此可以推测:被告2只有“对直播录屏的情况说明”,是关于直播购物当天的直播的情况说明,该说明核心应是“是一致的”,证明原告三段录屏证据真实。(完整视频应该四段,“断片”一段是第二段抢购过程,依法申请调取未得) ③ 因为被告2自认“没有”证据提交。“对直播录屏的情况说明”不是拼多多的证据。(应是原告申请的《光盘》) ④ 第二次证据交换(2024.1.18)被告2无任何证据提交!||| 第一次一共六组,已经陈列。
(2)超期举证
① 被告2《处罚说明》超过第一次庭审邓鑫法官给的第二次举证期限15天——2024年1月3日止。 ②《笔录1》(2023年12月18日)第18-19页,“审:对于各方需庭后核实和补充的证据,请庭后15天内提交,逾期不提交的自行承担举证不利后果,超期提交的将按民诉法规定进行处理。” ③ 现在是第二次庭审(2024年 1月18日)。 ④ 卷宗材料:标题18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凭证(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情况说明_上海寻梦提交)短信送达回证-(mxc)-2024年02月01日.(sB)-2024年02月02日。 本次庭审,邓鑫法官对被告2拼多多《处罚说明》没有“训诫或罚款”,应视为没有采纳《处罚说明》作为证据。因为如果采纳超期证据,依法应进行“训诫或罚款”。
(4)庭上未出示质证、辩论【211(四)】 《民诉法》第七十一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,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。 《笔录2》没有任何质证、答辩记载。但《判决书》采信了此《处罚说明》内容,没有说明采信理由。徇私舞弊、违法采信。【211(十三)】 3. 从材料内部标题看:情况说明(谨供参考)——当事人没把它当做证据 被告2自己都说“谨供参考”(画蛇添足?),对核心“证据”有这样客气的吗?对自己的东西这么没有底气,也就是这个东西经不起推敲。证据就是证据,是希望法官采信而不是参考。那么法官采信的理由是什么呢?《判决书》无陈述理由。 4. 从材料内容看——不具完整性,缺乏真实可靠性。 (1)《处罚说明》是被告2拼多多单方提供的陈述,文字叙述部分无对应的实质性证据证明。 5. 从材料形式看 该“说明”没有单位印章、没有人员签名,不具有合法性。|||《民诉法》115. 综上,被告拼多多自己不认可的证据,邓鑫法官却拿它当做证据,伪造成证据。并依此“证据”使拼多多逃脱连带责任。徇私舞弊。
你怎么看? 七个问题1:伪造非证据为证据——《平台对商家直播违规的处罚截图》 七个问题2:采信拼多多六组非法证据 七个问题3:毁弃拼多多代理人身份造假证据 七个问题4:引用未质证但入卷拼多多证据 七个问题5:隐瞒原告依法申请的证据《光盘》 七个问题6:遗漏原告证据视频两项 七个问题7:没有说明采信与不采信及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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